海南临高惠丰村镇银行一个月内缘何收了

一个村镇银行,在短短1个月内竟然收到9张来自海南省银保监局的罚单,究竟因为什么?近日,该行的法人和董事长变更。

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张靖旋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琼银保监罚决字〔〕34号

被处罚当事人

个人姓名

张靖旋(时任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会计主管)

单位

名称

/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/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贷款“三查”制度执行不到位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
行政处罚决定

警告并罚款5万元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年4月13日

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符柏凤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琼银保监罚决字〔〕33号

被处罚当事人

个人姓名

符柏凤(时任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监管员)

单位

名称

/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/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贷款“三查”制度执行不到位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
行政处罚决定

警告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年4月13日

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邹裕权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琼银保监罚决字〔〕32号

被处罚当事人

个人姓名

邹裕权(时任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客户经理)

单位

名称

/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/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贷款“三查”制度执行不到位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
行政处罚决定

警告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年4月12日

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张鹏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琼银保监罚决字〔〕31号

被处罚当事人

个人姓名

张鹏(时任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)

单位

名称

/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/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贷款“三查”制度执行不到位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
行政处罚决定

警告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年4月12日

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张艳超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琼银保监罚决字〔〕30号

被处罚当事人

个人姓名

张艳超(时任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)

单位

名称

/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/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1.员工行为管理失控;

2.内部控制管理不严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
行政处罚决定

警告并罚款10万元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年4月12日

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顾建东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琼银保监罚决字〔〕29号

被处罚当事人

个人姓名

顾建东(时任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)

单位

名称

/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/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贷款“三查”制度执行不到位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
行政处罚决定

警告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年4月12日

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王明岭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琼银保监罚决字〔〕28号

被处罚当事人

个人姓名

王明岭(时任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客户经理)

单位

名称

/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/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贷款“三查”制度执行不到位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
行政处罚决定

警告并罚款5万元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年4月12日

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王增琪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琼银保监罚决字〔〕27号

被处罚当事人

个人姓名

王增琪(时任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)

单位

名称

/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/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1.员工行为管理失控

2.内部控制管理不严

3.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
行政处罚决定

警告并罚款15万元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年4月11日

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

(冯宝国)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琼银保监罚决字〔〕26号

被处罚当事人

个人姓名

冯宝国(时任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)

单位

名称

/

法定代表人(主要负责人)姓名

/

主要违法违规事实(案由)

1.员工行为管理失控

2.内部控制管理不严

3.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

行政处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

行政处罚决定

警告并罚款5万元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

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

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

年4月2日

通过企查查获悉,目前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了人员信息,冯宝国已不再担任该行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,由李华颖接任。
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,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,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,采取不同措施,其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,对直接负责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临高惠丰村镇银行

转载请注明地址:http://www.1xbbk.net/jwbzn/283.html


  • 上一篇文章:
  • 下一篇文章:
  •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
    冀ICP备19027023号-7